第一章 總 則
第 一 條:本會定名為中華民國青溪總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 二 條:本會以服務後備袍澤,凝聚後備向心,共創祥和社會,支持後備動員,協力全民國防為宗旨。
第 三 條;本會以全國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
第 四 條:本會會址設於主管機關所在地區,並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設置分支機構。會址及分支機構之地址於設置及變更時應函報主管機關核備。
第二章 任 務
第 五 條:本會之任務如左:
一、協力後備軍人編組、教育、訓練相關事宜,推動全民國防。
二、掌握地方民力、物力分布動態,協力動員整備工作。
三、主動反映地方突發災變狀況,協助救災與重建工作。
四、發揮道德勇氣,反映民情民瘼,維護社會安定。
五、連繫後備軍人情感,關懷照顧其福利與生活。
六、倡導倫理道德觀念,參與公益服務,共創祥和社會。
七、其他合於本會宗旨之事項。
第 六 條:本會主管機關為內政部。
第三章 會 員
第 七 條:縣市總會出席本會之代表,於本會每屆理事、監事改選二個月前召開理、監事會選派之,其代表名額以每縣市基數為二人外,個人會員每五十人為一人,超過五十人其過半數之零數亦為一人,但至多不得超過五人。
第 八 條:本會會員
一、各縣市青溪(社會服務)總會得加入本會為分支組織即為團體會員。
二、凡贊同本會宗旨並從事後備軍人各項工作之機構或團體,經理事會通過後亦為團體會員。
第 九 條:本會會員之權利及義務:
一、權利:
1.發言權及提案權。
2.建議權及表決權。
3.選舉權、被選舉權、罷免權。
4.其他應享之權利。
二、義務:
1.遵守本會章程及決議事項。
2.繳納會費。
3.擔任本會所派之任務。
4.參加本會各種活動。
第 十 條:會員代表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代表大會決議時,得經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大會決議予以除名。
會員如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為本會會員:
一、經判刑確定或通緝中者。
二、褫奪公權尚未復權者。
三、經禁治產宣告尚未復權者。
四、嚴重妨害本會名譽者。
第十一條:會員違反本會章程及各項決議或其他不法情事致本會遭受損害者,得按其情節輕重分別予以警告、停權、除名等處分,除名須經會員代表大會出席人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第四章 組織及職權
第十二條:本會以會員代表大會為最高權力機關,在大會閉會期間,由理事會代行其職權。
第十三條:本會會員代表大會職權如左:
一、訂定與修訂章程。
二、審核年度工作計劃及提議。
三、審核年度預算及決議。
四、選舉或罷免理、監事。
五、議決會員之除名處分。
六、議決財產之處分與團體之解散。
七、議決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四條:本會理事會置理事三十五人、候補理事十一人,由理事互選常務理事十一人,再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若干,理事長對內綜理督導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大會、理事會主席。理事長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副理事長一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常務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理事長、副理事長、常務理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十五條:理事會之職權如左:
一、擬定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二、召開會員代表大會並執行決議案。
三、審查會員入會資格。
四、選舉或罷免常務理事、副理事長、理事長。
五、議決理事、常務理事、副理事長、理事長之辭職。
六、聘、免會務工作人員。
第十六條:本會監事會置監事十一人、候補監事三人,由監事互選三人為常務監事,再由常務監事互選一人為監事會召集人。監事會召集人,監察日常會務,並擔任監事會主席。監事會主席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常務監事一人代理之,未能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監事互選一人代理之。監事會主席、常務監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十七條:監事會之職權如左:
一、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情形。
二、審核年度決算。
三、選舉或罷免常務監事。
四、議決監事、常務監事之辭職。
五、其他應行監察事項。
第十八條:理事、監事之任期為二年,均為義務職,連選得連任,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
第十九條:本會設秘書長一人,副秘書長若干人,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後聘任之,並報主管機關備查,解聘時亦同。並視工作需要遴聘工作人員分組辦事。
第二十條:本會視會務需要得由理事會聘請名譽理事長、名譽理事、顧問若干人,其任免與理、監事同。
第五章 會議
第廿一條:會員代表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二種,由理事長召集之,召集時除緊急事故之臨時會議外,應於十五日前以書面通知之。
第廿二條:會員代表不能親自出席會員代表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代表代理,每一會員代表以代理一人為限。
第廿三條:會員代表大會、理、監事會議均已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但左列事項之決議已出席人數四分之三以上同意行之:
一、章程之訂定與變更。
二、會員代表之除名。
三、理事、監事之罷免。
四、財產之處分。
五、團體之解散。
六、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第廿四條:本會理事會、監事會每三個月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聯席會議或臨時會議。
前項會議召集時除臨時會議外,應於七日前以書面通知,會議之決議,各以理事、監事以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
第廿五條:理事、監事應出席理事、監事會議,理事會、監事會不得委託出席;理事、監 事連續二次無故缺席理事會、監事會議者,視同辭職。
第六章 經費及會計
第廿六條:本會經費來源如左:
一、入會費新台幣五、OOO元,於入會時繳納。
二、常年會費新台幣二、OOO元,於入會時以該團體會員代表人數乘以會費金額繳納,爾後於每年召開會員代表大會時繳納。
三、會員及熱心人士之捐款。
四、基金及其孳息收入。
五、其他收入。
第廿七條:本會會計年度,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卅一日止。
第廿八條:本會每年於年度開始前二個月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計畫、收支預算表、員工待遇表,提會員大會通過(大會因故未能如期召開者,先提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於年度開始前報主管機關核備。於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報告、收支決算表、現金出納表、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及基金收支表,送監事會審核後,造具審核意見書送理事會,提會員代表大會通過,於三月底前報主管機關核備(大會未能如期召開者,先報主管機關核備)。
第廿九條:本會於解散後,剩餘財產歸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條: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卅一條:為團結會員推動全民國防,並維護總會純淨和諧,本會不參予或涉入政治活動。
第卅二條:本章程經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修改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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