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洋事務部
成員一覽表
部長兼執行長-陳冠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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組織簡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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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簡則依據本會章程第二章第五條第七款規定訂定之。
二、海洋事務部(以下簡稱海洋部)統籌辦理中華民國青溪總會(以下簡稱本會)之海洋事務,其主要任務如下:
(一)促進國際海洋事務活動交流。
(二)提供全台灣各港口之各項航運經貿諮詢服務。
(三)增進國際港口事務交流。
(四)強化航運企業經貿往來。
(五)提供本會從事航運各項工作之會員服務。
(六)其他有關本會對海洋事務之各項綜合任務。
三、海洋部組織如下:
(一) 海洋部設部長1人、副部長3 至6 人、執行長1人。下設國際處、航業處、人力資源處、經貿處、法務處、秘書處、 交流處等7個處。
各處職掌如下:
(1)國際處:
a.辦理本會所屬各縣市青溪總會有關港口推動業務及國際與兩岸交流事務。
b.研擬大陸相關航運團體來台訪問接待辦法。
c.策辦國際與兩岸海運、企業各項交流活動。
(2)經貿處:
a.統籌本會有關國際與兩岸航運業參訪,往來合作之綜合事務。
b.推動國際投資、經貿、商務合作等相關工作。
c.促進兩岸航運業、觀光、漁業等交流活動。
(3)法務處:
a.提供國際與兩岸各項相關法律諮詢。
b.籌辦國際與兩岸航運相關之經貿法律論壇。
c.研究航運法律及風險規避研討。
(4)交流處:
a.加強並推展本會與國際港口及大陸地區合作交流事項。
b.促進國際與大陸地區對接團體來台參訪相關工作。
(5)人力資源處:
a.協助媒合本會會員就業機會。
b.參與或策辦國際及兩岸地區海洋相關人力資源交流活動。
c.辦理有關航運之職能教育及相關業務。
d.推動青年加入航運事業工作。
(6)航運處:
a.積極參與國際及兩岸航運有關之各項研討會議。
b.策辦國際航運承攬風險論壇。
c.推動國內航運業交流、合作之機會。
d.籌劃洩油汙染防治論壇。
(7)秘書處:
海洋部相關文書、發文、紀錄、建檔、會議預備、人事、及行政作業等工作。
(二)海洋部應需要得聘任諮詢委員,以本會曾任或現任理、監事以上成員或會務幹部;曾任、現任各縣、市總會長及各級顧問為當然諮詢委員(常駐諮詢委員由部長聘任之)。
(三) 海洋部部長以擔任過「全國總會」理監事、及「縣市總會」總會長者為優先、或相關專業人士,經本會理監事會議通過後任命之。副部長以擔任過「縣市總會」總會長者為優先;執行長以擔任過「縣市總會」總會長(執行長)者為優先;處長以擔任過「縣市總會」總會長(執行長)者為優先,或相關專業人士。副部長以下各級人事由部長送本會備查後聘任之。
(四)海洋部相關工作人員均應參加年度海洋事務講習會。
(五)海洋部得依實際需要,遴聘顧問若干人,贊助經費、及協助部務之推動,設顧問團及顧問團主席,人選由各級幹部推薦、部長聘任;並向本會報備。
四、海洋部各級幹部應出席、列席海洋部之各項會議或活動,全體諮詢委員、顧問得列席參與之。
五、海洋部為本會之特業幕僚「部」級組織,其文書作業,因係屬本會之幕僚單位;故無單位印信、無統一編號,不得開立收據。凡行文均應以本會(理事長)之名義發文用印(單一窗口),僅冠以承辦單位之名副署;不得獨立對外行文,俾保持本會之統籌功能。對內之簡便行文,一律以章戳(橢圓章戳、或條形章戳)行之,章戳由本會製作,並列入移交。
六、海洋部之經費,由本會協助海洋部自力籌措編列,年度結算應向本會報備。
七、海洋部之會議:
(一)、年度綜合會報:
於每年度10月份召開,俾檢討當年度工作得失,並策訂次年之「年度工作計畫」,並依年度工作計畫,貫徹實施。
(二)、部務會議 (定期內部會議):
每季召開,俾統合工作方向,檢討工作績效得失。
(三)、輪辦「會本部高階首長會議」。
(四)、出席本會之「理監事會議」、「會員代表大會」。
(五)、專案性、臨時性會議,依需要即時召開。
八、海洋部協助本會從事海洋事務工作,依專業分工,發展組織及規劃推動本會各項政策及工作;每季於本會「理監事會議」中提報工作狀況。並配合本會、或以本會之名義主辦各項活動。針對各項專業議題,提供本會相對性建議,以作為本會推動政策之重要參考及依據。重大議題,應按提案方式作業,送會本部研議。
九、本組織辦法經本會理監事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幹部選員標準:
以曾經擔任過全國總會理監事並擔任過該縣市總會副總會長或常務監事者為先,各級領導(核心)幹部,以「後幹班」及「婦幹班」之成員為優先。非具有此學歷者,應逐級先送地區辦公室初審,通過後再送交全國總會(理監事會議)複審決定,始可列為各級領導(核心)幹部之候選人員,俾保持組織之純淨。
會本部編組及職掌:
會本部之「特業幕僚單位」:各部下設處、其組織另章敘述。
大陸事務部2013.07.05.成立、由會本部「人事行政局」(公關處)負責協調聯繫。
任職標準:
(1)、局(部)長:以擔任過「全國總會」理監事、及「縣市總會」總會長者為優先、或相關專業人士。
(2)、副局(部)長:以擔任過「縣市總會」總會長者為優先。
(3)、執行長:以擔任過「縣市總會」總會長(執行長)者為優先。
(4)、處長:以擔任過「縣市總會」總會長(執行長)者為優先、或相關專業人士。
發文及用印規定:
1、各「局、部」之文書作業,因係屬「會本部」之幕僚單位;各地區辦公室主任係「會本部」之副秘書長兼任;故均無單位印信、無統一編號,不得開立收據。
2、凡行文均應以本會(理事長)之名義發文用印(單一窗口),僅冠以承辦單位之名副署;不得獨立對外行文,俾保持本會之統籌功能。
3、對內之簡便行文,一律以章戳(橢圓章戳、或條形章戳)行之,章戳由本會製作,並列入移交。
會議活動:
1、為統一管制及協助作業,各「局、部、地區辦公室」所辦理之例會、餐敘、重大活動,均應通知「會本部」、並邀請派員蒞臨指導。
2、重大之活動議題應於本會「理監事會議」提報,經討論通過後實施。
3、各「局、部」會議:
(1)、各局、部「年度綜合會報」:於每年度10月份召開,俾檢討當年度工作得失,並策訂次年之「年度工作計畫」,並依年度工作計畫,貫徹實施。
(2)、「局務會議」、「部務會議」(定期內部會議):
每季召開,俾統合工作方向,檢討工作績效得失。
4、各「地區辦公室」會議:
(1)、地區「年度綜合會報」:
每年農曆年前後,配合春節活動舉辦。由地區辦公室主任召集所有辦公室成員、及本會居住於該地區之理監事與會務人員、所轄各「縣市總會」總會長、常務監事、執行長,依各縣市之組織狀況,策訂地區性「年度工作計畫」,並依年度工作計畫,貫徹實施。
(2)、地區「工作會報」:
配合出席各縣市會議或活動之機會,由地區辦公室主任召集相關工作人員,不定期召開精進組織工作會報;俾統合工作方向,檢討工作及績效得失。
(3)、地區「年終績效檢討會」:
每年度10月份,由地區辦公室主任召集所有辦公室成員,針對各縣市年度內工作之推動及組織發展狀態,詳予檢討精進;並提供「會本部」詳實之考評資料,以供獎勵及協助之參考。
5、共同性定期會議:
(1)、「會本部高階首長會議」:為本會「理監事會議」前之工作準備會議
A、召開時間:於每次本會「理監事會議」前2~3週舉行,由二位專職副秘書長輪流召集。
B、會議承辦:會本部主辦由各部依成立時間之順序輪流承辦。會本部每次補助$5,000元,舉辦地點由承辦單位決定。
C、主持人:會議由秘書長主持,會議資料由會本部「人事行政局」之「機要處」負責彙整,俾研議本會工作方向及檢討得失。
D、出席人員:
(A)、本會指導顧問。
(B)、本會秘書長、各副秘書長(兼地區辦公室主任)、及地區辦公室執行長。
(C)、各局局長、執行長、人事行政局之公關處長、資管處長、法制考核局之文宣處長(協調聯繫單位)、考核處處長、各局辦理會議或專案相關之承辦處長、幹部。
(D)、各部部長、執行長(承辦單位應包括副部長、全體處長及相關重要幹部、顧問等,藉此讓該成員了解青溪總會的組織運作,增加其向心與榮譽感。)。
(2)、本會「理監事會議」:
A、「部長、執行長」、「地區辦公室主任、副主任、執行長」、「各局之全體處長(含)以上人員」,均應出席本會每次召開之「理監事會議」。
B、各「部」依需要指派相關「處長級」幹部列席與會。
(3)、本會「會員代表大會」:
「局(部)長、副部長、執行長」、「地區辦公室主任、副主任、執行長」及各單位「處長級」(含)以上重要幹部,均應全數列席參加會議,以與本會各相關單位,保持密切聯繫,增進情誼。
(4)、如因故無法出席,均應指派代理人與會,俾掌握本會各重要會議中所討論之重大議案,並對內部及所屬適切轉達。
6、專案性、臨時性會議,依需要即時召開。
本會各『部』辦理活動之規定事項:
(一)、各「部」為會本部之「特業幕僚單位」,各「部」所規劃辦理之各項活動,均屬「以本會名義」舉辦之活動。故在辦理活動前,請先與會本部(人事行政局、及法制考核局)相關單位諮商,並於理監事會議提報通過後實施,俾做到公開、公正、透明。
(二)、所有各類活動,除必要承辦人員外,參與名額應分配本會會本部各單位、各地區辦公室(轉知所轄縣市總會)運用,俟報名期限截止後,才得補上其他(本會以外)人員,以利成行。
(三)、各地區辦公室應以各縣市總會所轄之「鄉鎮市區協會」會員為優先,確實做到為會員「謀福利」之目標。
(四)、依上述規定辦理之活動,始能定位為「以本會名義」舉辦之活動;否則係屬私人行程,與本會無關,請勿以各「部」之銜稱舉辦,亦不宜列入理監事會議之工作報告。
(五
)、本規定已先提交「會本部」群組討論獲得共識,即按此標準執行,俟理監事會議召開時,提請追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