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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推展部

全國青溪總會第八屆第六次理監事會議中,由指導顧問團總團長陳鎮湘上將親自主持青溪總會農業推展部新任部長邱潤良授證、宣誓就職典禮!陳上將並期勉現任屏東縣長治鄉農會總幹事的邱潤良能整合青溪的農業資源,為更多的青溪人謀福利!

農業推展部邱潤良
部長-邱潤良
農業推展部邱潤良
執行長-張進昌

養殖處

處長

畜牧處

處長

有機栽培處

處長

農產加工處

處長

產品運銷處

處長

交流處

處長

 

組織簡則

一、本簡則依據中華民國青溪總會(以下簡稱全國總會)章程第二章第五條第七款規定訂定之。
二、農業推展部(以下簡稱農業部)統籌辦理全國總會對國內外農業相關開發暨推展事務。
其主要任務如下:
(一)、舉辦國際、海峽兩岸農業論壇暨交流活動。
(二)、結合現有資源,開發設置農特產品生產基地、推展精緻農業及養生食品。
(三)、開發建置網絡交易平台。
(四)、設置農產品生產基地網路認證服務系統,推展無毒農產品認證標章。
(五)、提供農業科技之諮詢與人力培訓服務聯繫。
(六)、增進兩岸農特產品之流通。
(七)、其他有關本會對國內外農業之各項綜合事務及臨時交辦事項。
三、農業推展部組織如下:
(一)、農業部設部長一人、副部長若干人、執行長一人、副執行長二人。部務組織下設各處。
(二)、農業部部長應曾任縣市總會總會長,或本會理、監事,或在全國總會會本部(或農業部)連續擔任兩年處長以上之職務、或農業專業人士,始得擔任,並應以農業專長納為重要考量。
(三)、本部副部長以曾任縣市總會副總會長以上,或曾任全國總會理、監事為優先、或農業專業人士,並應以農業專長納為重要考量。
(四)、農業部副部長、執行長、副執行長、處長以上之幹部,應學有專精,由部長提名 ,經全國總會備查後任命,並均由全國總會頒發聘任證書、聘任之。
(五)、農業部得依需要,遴聘顧問、技術顧問,以協助部務之推動,人選由部長提名,並向全國總會報備後由農業部聘任之。
(六)、農業部各級幹部任期,以全國總會「理事長」之任期(每屆2年)為準。換屆時應即辦理總辭(包括各下屬之人員),並按任內績效狀態,重新檢討聘任。
四、農業部全體幹部,均應出席農業部各項會議或活動,並繳納相關規定之費用。另應遵守全國總會內部各項規定、及依規定出席全國總會之會議及活動。
五、農業部為全國總會特業幕僚單位,應針對各項專業議題,提供全國總會相對性建議,並負責規劃推動及相關資料之蒐整,以作為全國總會推動政策之重要參考及依據。如對國際及大陸洽辦各項會議或活動,應報全國總會理監事會,經奉准後始得以全國總會名義執行。
六、農業部之經費,除自籌外,另由全國總會統籌編列專款補助之。
七、農業部之行文均應以全國總會(理事長)之名義發文用印(單一窗口),僅冠以承辦單位之 名副署;不得獨立對外行文,俾保持全國總會之統籌功能。
八、農業部應每三個月召開一次部務會議,俾統合工作方向,檢討工作績效得失。必要時得由部長召開臨時會議。另於每年度10月份召開「年度綜合會報」,俾檢討當年度工作得失,並策訂次年之「年度工作計畫」。
九、農業部應持續發展組織,依年度工作計畫,貫徹實施。每季應於全國總會「理監事會 議」中以書面提報工作狀況。
十、農業部開會時以部長擔任主席,部長缺席時,由副部長代理之。
十一、農業部之決議案均應送交全國總會理監事會審核備查。
十二、本組織簡則經全國總會理監事會議通過後公佈施行之,修改時亦同。

本會簡介 理事會 監事會 指導顧問團 會本部 各縣市總會 隧史館
本會沿革 理事會成員 監事會成員 指導顧問團組織圖 會本部組織圖 東部地區辦公室 台北市 台中市 高雄市 台東縣 歷年行事曆
制度及表格 榮譽理事長 監事會召集人 指導顧問團總團長 秘書長 大陸事務部 新北市 苗栗縣 台南市 花蓮縣 理事會
組織章程 理事長 常務監事 地區指導顧問團總團長 副秘書長 農業推展部 桃園市 彰化縣 屏東縣 各縣市組織圖 監事會
組織架構 副理事長 監事 指導顧問 人事行政局 國際事務部 基隆市 南投縣 澎湖縣   指導顧問團
組織系統表 常務理事     法制考核局 文化創意部 宜蘭縣 雲林縣 金門縣   會本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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