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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事務部

成員一覽表

部長-陸思友
執行長-劉冠逸

副部長

 

副部長

 

副部長

 

副部長

 

副部長

 

副部長

 

副部長

 

副執行長

 

副執行長

 

交流處

處長

 

推廣處

處長

 

法務處

處長

 

經貿處

處長

 

文教處

處長

 

 

組織簡則

一、本簡則依據本會章程第二章第五條第七款規定訂定之。
二、大陸事務部(以下簡稱本部)統籌辦理總會對大陸地區事 務,其主要任務如下:
   (一)促進兩岸人民文化教育及藝術活動交流。
   (二)提供兩岸人民經貿投資之服務。
   (三)增進兩岸社會服務及商業機會。
   (四)其他有關本會對大陸地區之各項綜合事務。
三、本部組織如下:
    (一) 本部設部長一人,副部長4至8人。部務組織下設文 教處、經貿處、法務處、推廣處、秘書處等。各處處 長由部長提名,經總會備查後任命之。 各處職掌如下:
 (1)文教處:
a.協助本會所屬各縣市青溪藝文組織推動兩岸 交流事務。
b. 研擬大陸相關藝文團體來台訪問接待辦法。
c. 策辦兩岸藝文、民俗及學生各項交流活動。
 (2)經貿處:a.統籌本會有關兩岸商業參訪往來合作之綜合事務。
b.推動兩岸投資、經貿、商務合作等相關工作。
c.促進兩岸觀光、農業、漁業等交流活動。
(3)法務處:
a. 搜集並提供兩岸各項相關法律資訊
b.研擬大陸相關團體來台訪問接待辦法。
c.籌備兩岸經貿法律座談會。
(4)推廣處:
a.加強並推展本會與大陸地區合作交流事項。
b.研擬各縣市青溪總會設立大陸事務推動工作小組。
c.接受總會任務,提供大陸對接團體來台參訪相關工作支援。
(5)秘書處:本部相關文書、紀錄、行政作業等工作。
   (二)本部應需要得設諮詢委員,以本會曾任或現任理、監 事以上成員、或會務幹部。曾任、現任各縣市理事 長及各級顧問為當然諮詢委員(常駐諮詢委員由部長 聘任之)。
  (三)部長應曾任本會理、監事一屆,或曾任縣市理事長。 經本會理事長提名理事會通過後任命之。
   (四)、本部得設執行長一名,由部長聘任之。
   (五)、本部得設副執行長若干人,由副部長推薦,經部務 會議備查後任命之。
   (六)、本部相關工作人員應參加年度大陸事務講習會。
(七)、本部得依實際需要,遴聘顧問,贊助經費以協助部 務之推動,人選由各級幹部推薦部長聘任,並向總 會報備。
四、本部各級幹部應出席、列席本部會議或活動,全體諮詢委 員、顧問得列席參與之。
五、本部為本會內部組織,對大陸洽辦事務或行文(公文)均需 報備總會始得執行之。若一般書信、函件不在此限。
六、本部之經費,由總會與本部籌措編列之,年度結算須報備總會。
七、本部以每年召開2-3次會議為原則,必要時得由部長召開臨時會議。
八、本部開會時以部長擔任主席,部長缺席時,由副部長或執 行長擔任之。
九、本部之重要會議決議事項應送交總會備查。
十、本組織簡則經本會理事會通過後公佈施行之,修改時亦同。

幹部選員標準:

以曾經擔任過全國總會理監事並擔任過該縣市總會副總會長或常務監事者為先,各級領導(核心)幹部,以「後幹班」及「婦幹班」之成員為優先。非具有此學歷者,應逐級先送地區辦公室初審,通過後再送交全國總會(理監事會議)複審決定,始可列為各級領導(核心)幹部之候選人員,俾保持組織之純淨。

會本部編組及職掌:

會本部之「特業幕僚單位」:各部下設處、其組織另章敘述。 
大陸事務部2013.07.05.成立、由會本部「人事行政局」(公關處)負責協調聯繫。 

任職標準: 

(1)、局(部)長:以擔任過「全國總會」理監事、及「縣市總會」總會長者為優先、或相關專業人士。 
(2)、副局(部)長:以擔任過「縣市總會」總會長者為優先。 
(3)、執行長:以擔任過「縣市總會」總會長(執行長)者為優先。 
(4)、處長:以擔任過「縣市總會」總會長(執行長)者為優先、或相關專業人士。 

發文及用印規定:

1、各「局、部」之文書作業,因係屬「會本部」之幕僚單位;各地區辦公室主任係「會本部」之副秘書長兼任;故均無單位印信、無統一編號,不得開立收據。 
2、凡行文均應以本會(理事長)之名義發文用印(單一窗口),僅冠以承辦單位之名副署;不得獨立對外行文,俾保持本會之統籌功能。 
3、對內之簡便行文,一律以章戳(橢圓章戳、或條形章戳)行之,章戳由本會製作,並列入移交。

會議活動: 

1、為統一管制及協助作業,各「局、部、地區辦公室」所辦理之例會、餐敘、重大活動,均應通知「會本部」、並邀請派員蒞臨指導。 
2、重大之活動議題應於本會「理監事會議」提報,經討論通過後實施。 
3、各「局、部」會議: 
(1)、各局、部「年度綜合會報」:於每年度10月份召開,俾檢討當年度工作得失,並策訂次年之「年度工作計畫」,並依年度工作計畫,貫徹實施。 
(2)、「局務會議」、「部務會議」(定期內部會議): 
每季召開,俾統合工作方向,檢討工作績效得失。 
4、各「地區辦公室」會議: 
(1)、地區「年度綜合會報」: 
每年農曆年前後,配合春節活動舉辦。由地區辦公室主任召集所有辦公室成員、及本會居住於該地區之理監事與會務人員、所轄各「縣市總會」總會長、常務監事、執行長,依各縣市之組織狀況,策訂地區性「年度工作計畫」,並依年度工作計畫,貫徹實施。 
(2)、地區「工作會報」: 
配合出席各縣市會議或活動之機會,由地區辦公室主任召集相關工作人員,不定期召開精進組織工作會報;俾統合工作方向,檢討工作及績效得失。 
(3)、地區「年終績效檢討會」: 
每年度10月份,由地區辦公室主任召集所有辦公室成員,針對各縣市年度內工作之推動及組織發展狀態,詳予檢討精進;並提供「會本部」詳實之考評資料,以供獎勵及協助之參考。 
5、共同性定期會議: 
(1)、「會本部高階首長會議」:為本會「理監事會議」前之工作準備會議 
A、召開時間:於每次本會「理監事會議」前2~3週舉行,由二位專職副秘書長輪流召集。
B、會議承辦:會本部主辦由各部依成立時間之順序輪流承辦。會本部每次補助$5,000元,舉辦地點由承辦單位決定。 
C、主持人:會議由秘書長主持,會議資料由會本部「人事行政局」之「機要處」負責彙整,俾研議本會工作方向及檢討得失。 
D、出席人員: 
(A)、本會指導顧問。 
(B)、本會秘書長、各副秘書長(兼地區辦公室主任)、及地區辦公室執行長。 
(C)、各局局長、執行長、人事行政局之公關處長、資管處長、法制考核局之文宣處長(協調聯繫單位)、考核處處長、各局辦理會議或專案相關之承辦處長、幹部。 
(D)、各部部長、執行長(承辦單位應包括副部長、全體處長及相關重要幹部、顧問等,藉此讓該成員了解青溪總會的組織運作,增加其向心與榮譽感。)。 
(2)、本會「理監事會議」: 
A、「部長、執行長」、「地區辦公室主任、副主任、執行長」、「各局之全體處長(含)以上人員」,均應出席本會每次召開之「理監事會議」。 
B、各「部」依需要指派相關「處長級」幹部列席與會。 
(3)、本會「會員代表大會」: 
「局(部)長、副部長、執行長」、「地區辦公室主任、副主任、執行長」及各單位「處長級」(含)以上重要幹部,均應全數列席參加會議,以與本會各相關單位,保持密切聯繫,增進情誼。 
(4)、如因故無法出席,均應指派代理人與會,俾掌握本會各重要會議中所討論之重大議案,並對內部及所屬適切轉達。 
6、專案性、臨時性會議,依需要即時召開。

本會各『部』辦理活動之規定事項: 

(一)、各「部」為會本部之「特業幕僚單位」,各「部」所規劃辦理之各項活動,均屬「以本會名義」舉辦之活動。故在辦理活動前,請先與會本部(人事行政局、及法制考核局)相關單位諮商,並於理監事會議提報通過後實施,俾做到公開、公正、透明。
(二)、所有各類活動,除必要承辦人員外,參與名額應分配本會會本部各單位、各地區辦公室(轉知所轄縣市總會)運用,俟報名期限截止後,才得補上其他(本會以外)人員,以利成行。
(三)、各地區辦公室應以各縣市總會所轄之「鄉鎮市區協會」會員為優先,確實做到為會員「謀福利」之目標。
(四)、依上述規定辦理之活動,始能定位為「以本會名義」舉辦之活動;否則係屬私人行程,與本會無關,請勿以各「部」之銜稱舉辦,亦不宜列入理監事會議之工作報告。
(五)、本規定已先提交「會本部」群組討論獲得共識,即按此標準執行,俟理監事會議召開時,提請追認。

本會簡介 理事會 監事會 指導顧問團 會本部 各縣市總會 隧史館
本會沿革 理事會成員 監事會成員 指導顧問團組織圖 會本部組織圖 東部地區辦公室 台北市 台中市 高雄市 台東縣 歷年行事曆
制度及表格 榮譽理事長 監事會召集人 指導顧問團總團長 秘書長 大陸事務部 新北市 苗栗縣 台南市 花蓮縣 理事會
組織章程 理事長 常務監事 地區指導顧問團總團長 副秘書長 農業推展部 桃園市 彰化縣 屏東縣 各縣市組織圖 監事會
組織架構 副理事長 監事 指導顧問 人事行政局 國際事務部 基隆市 南投縣 澎湖縣   指導顧問團
組織系統表 常務理事     法制考核局 文化創意部 宜蘭縣 雲林縣 金門縣   會本部
聯絡資訊 理事     財經發展局

數位科技部

新竹市 嘉義市     各縣市總會
        北部地區辦公室

青年事務

委員會

新竹縣 嘉義縣     會議資料
        中部地區辦公室

原住民事務

委員會

連江縣        
        南部地區辦公室